被欲望攻陷的职业底线

——广西贵港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原科长陈永江受贿案件启示

 

被告人陈永江受贿案件可以认为是职务犯罪案件中极具个性又特点鲜明的一件权钱之间的另类交易。其赖以寻租和谋利的,不是一般腐败案件中惯常的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发包权,不是项目工程款结算拨付快慢权,也不是土地流转中的价格监管权,而是其手中所掌握的有关走私违法犯罪的线索。

走私是一种侵犯国家海关法规,破坏国家税收和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影响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刑事犯罪。打击走私犯罪历来是国家职能机关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其中,国家各级海关担负着重要的义务。

依据海关法规定,由海关负责的查缉走私工作,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1999年国家还特别组建了海关缉私警察,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综合运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两种手段严厉打击走私犯罪。在这个职能履行和落实的过程中,涉嫌走私违法犯罪的线索就成为案件突破的最初抓手。

涉嫌走私违法犯罪的线索,亦称情报,来源有多种途径。有的是海关机关自己调查掌握的,有的是司法机关在查办其他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有的是知情群众的举告的,有的甚至是被抓获归案后走私分子的坦白交代。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可以毫不犹疑地说,它们都属国家机密,断不可随意泄露。然而,在陈永江的受贿案件中,这些涉及走私违法犯罪的线索竟然成为他兑换金钱、满足私欲的交换物。这就令陈永江的渎职滥权和损公肥私行为具有了与其他受贿犯罪不一样的行为特征。

让我们来看看这究竟是一件怎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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