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权益,广西检察机关在行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破坏和谐稳定,社会各界对此深恶痛绝。广西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制假售假行为,护佑百姓消费安全。
南宁市上林县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3月13日,上林县检察院联合上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城内主要食品药品经营场所进行联合检查,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磋商,汇总存在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措施,合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南宁市邕宁区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近日,邕宁区检察院对城区部分市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排查。排查中发现了散装食品及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食品标签、散装干货未实行预包装、消费者试吃造成病毒可能传播的危害等等。对此,邕宁区检察院建议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有条件的店铺提出食品销售包装要求,以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南宁市良庆区
2017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以来,良庆区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积极深入调查和发现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助力行政执法,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办理涉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中,该院针对问题及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覆盖检查了城区内66家幼儿园和122家幼儿看护点的食品安全情况,以责令整改、立案调查等行政措施督促问题幼儿园整改落实。
2017年7月1日以来,良庆区检察院共办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12件,发出检察建议后收到回复并落实整改10件,通过磋商制度督促行政机关正在整改2件。
崇左市天等县
近日,天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制假售假案件。
2019年8月初至9月间,冯某实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同案人员冯某煌的帮助,在未获得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相关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天等县天等镇一处民宅中私自加工生产假冒“蓝月亮”洗衣液,并将生产的2400多件(每件4瓶)假冒“蓝月亮”洗衣液销售给农某某、苏某夫妇。农某某、苏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共支付给冯某实人民币107792.5元。农某某、苏某明知购买的是假冒“蓝月亮”洗衣液,仍在南宁市江南区店内和网上予以销售,从冯某实处购买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除剩余的11瓶外均已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冯某实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天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该案后认为:冯某实、冯某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农某某、苏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该案已由天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期开庭审理。